来源_茂勤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
10月征期延长!申报日期截止至26日
问: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这种运输服务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比如卖电视且提供运输,这时该理解成混合销售呢,还是价外费用呢,因为价外费用的定义里也包含运输装卸费用。二:若问题一应归于混合销售问题,那么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分别开具一张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用于运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上面同时标明电视销售的价钱和电视运输的价钱?三:若问题一归于价外费用,问题同二,是开具一张发票还是两张发票?答:1、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2:(一)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卖电视且提供运输服务属于混业经营,应分开核算。另,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包括运输装卸费不是运输费,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目前交通运输业已经营改增,所以卖电视且提供运输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2、卖电视且提供运输服务属于混业经营,应分开核算,开具一张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责任编辑:泥巴姐
问题:哪些福利费免征个税?答案: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按照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解释,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企业在职职工25人,申报残保金是否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