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茂勤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
公司收到项目投资款会计分录怎么写?
传言已久的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即将变成现实。从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并确保营改增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建筑业,营改增会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有什么影响?税负是否只减不增?下面从财务管理、税负两个角度分析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一、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1.资产下降建筑施工企业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相对原实施营业税时会有所下降。而存货、固定资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2.收入、利润下降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中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属于不含税收入额。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11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应确认的营业收入为100亿元[111 (1+11%)].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因此,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3.现金流减少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二、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虽然具体的营改增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但财税部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从绝对数字来看,税率上升了,但征税额未必一定会增加。11%的增值税税率表面上看比较高,但可以抵扣进项税。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 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 (55%+5%) (1+17%) 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 (1+11%) 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本身所处环境复杂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如砖、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此外,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也会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业营改增一大难题。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税负短期内或将上升。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注: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 )【】 责任编辑:泥巴姐 解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日前,税务总局与外汇管理局共同出台了《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推出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公告》自2024年6月29日起施行,那么正式施行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政策及办理流程有什么新变化?网校带你了解一下吧。PART 01《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一)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扩大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三)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PART 02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厦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PART 03注意事项Q1.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答:《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Q2.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答:《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Q3.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答: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Q4.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答:备案人可随时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会计人员必备技能就是做账报税,财务人员学实操,快速上岗不迷茫!推荐学习:175小时学习+全盘讲解+软件实操+配套资料+工作答疑,全盘理清,快速上岗,独立胜任会计岗位、总账会计、费用会计、往来会计、会计负责人等岗位。相关资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