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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茂勤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

初级会计考试哪类考生需要提前备考?几月备考最合适?

    相同的销售方式,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也有明显不同的规定。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在六种特殊销售方式下,这两个税种分别是如何确定收入的。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货物进行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3、以旧换新销售增值税:《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除金银首饰以外)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4、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5、现金折扣方式销售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6、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综上规定:纳税人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没有以折扣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赠品视同销售,以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更多推荐: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优惠是我们在所得税季(或月)度预缴以及汇算清缴中,经常会用到的所得税优惠。这项优惠能为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不小的益处,特别是对一些固定资产投入占收比较大的企业。那么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优惠,是选择加速折旧还是一次性扣除呢?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的文件很多,包括: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国税发〔2009〕81号、财税〔2012〕27号、国税发〔2014〕64号、国税发〔2015〕68号等。我将所有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优惠的问题总结如下: 1. 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 自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以下简称前6大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进行加速折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后4大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 上述前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和后4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6.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发票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7.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8. 企业的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多种优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相关推荐:本文是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 责任编辑:大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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