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茂勤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包括什么?
问: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其工作性质及特点,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问: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月份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答: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问: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当期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是否可以按合同价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答: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问: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应如何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因此,如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泥巴姐 税务大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看
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的取得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二是企业因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应纳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转让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何时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认?股权转让的损失何时扣除?本文对相关问题解析如下。 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应纳税所得的确认 对何时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如何确认股权转让行为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仅作了一般性规定。近期出台的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对此明确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如2006年,甲企业用现金出资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乙企业以实物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共同设立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09年12月,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A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2009年12月,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158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2010年1月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本例中的企业均为居民企业)。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享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甲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被投资企业A公司所获得的利润是否向股东进行分配,将影响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额的确认并产生税负差异。 1.甲企业在A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1580万元为财产转让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时点确认收入的实现,即虽然2009年12月签订协议并已生效,但该企业于2010年1月才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因此,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点应为2010年1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甲企业的投资资产成本为12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甲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甲企业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为380万元(1580-1200),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95万元(380 25%)。 2.A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甲企业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2009年12月,A公司将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向股东进行分配,利润分配后,甲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1580-(600 60%)-1200],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20 25%)。 甲企业在A公司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比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少缴企业所得税90万元(95-5)。 分析: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对居民企业来说,虽然为免税收入,但是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就不被视为免税收入。因此,在甲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的1580万元中,所含的股息、红利收益360万元(600 60%),也由免税收入变成了应税收入,多缴了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争议。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对此从资产损失角度作了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接上例,甲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1000万元(不包括转让A公司股权的损失),A公司2009年12月会计账面未分配利润600万元。2009年12月,由于该企业尚有其他不良资产,甲企业只能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125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B公司。假设甲企业与B公司在年度内签订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 1.甲企业在A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权投资所得为50万元(1250-1200),应纳税所得额1050万元(1000+50),应纳所得税262.5万元(1050 25%)。 2.甲企业在A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 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权投资损失为-310万元[1250-(600 60%)-1200],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甲企业2009年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本年度确认并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690万元(1000-310),应纳所得税172.5万元(690 25%)。 甲企业在A公司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比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少缴企业所得税90万元(262.5-172.5)。 点评 通过上例可以看出,企业股权转让时,无论是股权转让收益还是股权转让损失,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分配与否都是投资企业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关键。在不影响被投资企业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应尽量要求被投资企业对获取的利润进行分配,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责任编辑:lcl 建筑安装行业涉税疑点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