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茂勤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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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雇主责任险在保险的险种内属于财产保险,但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保险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法规依据:(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责任编辑:泥巴姐 只给部分员工缴纳补充养老和医疗可按标准税前扣除吗
【提问】 集团企业自己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外个人自理部分报销)是否属于符合享受个税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票? 【回答】 依据财税〔2017〕39号规定,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票,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发票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发票: (一)健康保险产品发票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发票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发票,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发票坚持 保本微利 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发票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 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发票,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票,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集团企业自己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如果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则不属于符合享受个税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票。 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大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