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茂勤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
公司亏损了可以零申报吗?
近日,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要维护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依法规范纳税、享受税收优惠。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办公用品材料费等报销发票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意见》明确,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文如下: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税务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厅、委),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3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也存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强化信息共享、深化监管联动,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一)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二)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配合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三、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一)积极营造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以文字形式显著标明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及含义。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发票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发票;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四、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办公用品材料费等报销发票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五、深化协同共治,推动提升监管合力 (一)加强信息共享。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发布者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断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协调推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部门信息共享。 (二)加强联合奖惩。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更多财税政策、及时获取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相关推荐: 【收藏】2022年4月纳税征期指南,教您错开办税高峰!
?导语?毫无疑问,在一所公司中不论大小股东,都有权了解公司的情况(例如会计账簿等),并在必要时刻行使股东的权利。那么,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和交易合同呢?下面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分享。?要点说明?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会计凭证是否属于会计账簿。根据《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意味着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独立的概念,没有包含关系。在《会计法》第十五条对会计账簿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但没有明确包括会计凭证。因此,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不属于会计账簿。在实践中,有些人可能会认为会计凭证不在《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查阅的会计账簿范围内,因此不提供给股东。然而,根据大部分情况下的法院判决,股东有时被允许查阅会计凭证。?案例回顾?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在2022年的一个北京案例中(案号:(2022)京02民终11***号),判决认为查阅会计凭证缺乏法律依据。然而,对于懂一些财会知识的人来说,如果不能查阅会计凭证,那么查账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因为无法获取完整的财务信息。幸运的是,许多法院也意识到了这一点,认为会计凭证是记账的基础,当股东和公司之间就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争议时,会计凭证成为最重要的判断依据。因此,大多数判决都会允许查阅会计凭证。此外,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草案也关注到了实际争议情况,将相关条款修改为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一旦新的《公司法》发布并执行后,这种争议就将不再存在。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法院判决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案例分析?一、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股东没有绝对的权力查阅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这种要求,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支持股东查阅银行账户流水。有些人可能会退一步,询问是否可以查看银行对账单。然而,这个问题也存在争议,因为银行对账单是否属于会计凭证并没有明确界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我们可以发现银行对账单并不被归类为会计档案的一部分。因为银行对账单不是原始凭证,也不是记账的资料,所以它只能被归类为其他会计资料。如果股东诉讼到法院,法院是否允许查阅银行对账单并不确定。有些法院会允许查阅。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会将银行对账单装订到会计凭证账册中,这样在法院要求查阅会计凭证时,就能够查看到银行对账单。如果企业将银行对账单单独装订,那么单独申请查阅将会更加麻烦。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对账单并非原始凭证,而银行回单则可以视为原始凭证。二、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交易合同?股东一般没有权力查阅公司的交易合同,除非这些合同被装订到会计账册中。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实际上,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前就约定有权查阅哪些资料,这种约定不限于公司法的规定范畴,完全可以自行约定,并且法律是认可并有效的。?结语?由此可见,在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时,即使股东在股东知情权的纠纷中获得胜诉,实际操作仍然可能非常麻烦。企业可能会以各种借口推脱不提供查阅,例如声称账簿丢失、相关人员出差等,总之就是拖延时间。事实上,一旦出现股东知情权的纠纷,就意味着当初的股权设计存在问题。这再次提醒我们,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应该清楚地思考股权问题,否则将会带来无尽的麻烦。更多推荐: 居民换购住房是否有退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