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茂勤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
实收资本属于哪个科目?
问题:我和朋友在北京开了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属于,2019 年6 月公司为天津的一家企业在天津提供建安服务,实现销售额为8 万元,请问该笔收入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答案:《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4 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6 月在天津实现的销售额为8 万元,无需就该月销售额在天津预缴增值税。,带你系统学习,从税政、基础、纳税申报、风险应对、纳税筹划全系列学习!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频道, 金蝶和用友哪个财务软件好用?
【问题】企业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答案】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老师免费极速答疑,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财税问答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