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茂勤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
收入退货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政策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1.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管每月还款多少,都是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如:每个月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40000元还是4元,都是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2.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如:个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2022年7月份提前还完贷款,则2022年8月(含)开始起停止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3.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或第三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4.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2022年1月份开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2022年7月份提前还完贷款了,即2022年8月(含)开始起停止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今生只享受了7个月的“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往后余生”不管购买房屋是不是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都不能享受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但是,如果2023年6月之前做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修改了预缴时的申报,即不享受2022年1月-7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后期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住房,还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2019年度就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2022年7月份提前还完贷款了,即2022年8月(含)开始起停止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往后余生”不管购买房屋是不是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都不能享受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要是修改2019-2024年度综合所得申报,除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或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等情形外,汇算时可能需补税,就会产生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需要提醒的是: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如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的,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正确“提前”还贷方法5.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备注】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更多推荐: 坏账能否税前扣除?看看这三个简单常见的税务问题!
近年来,金融机构为减少贷款资金管理风险,相继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借款条件的审查和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管。但金融机构的部分贷款审核监管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等问题,导致一些小微企业按照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对贷款监管的重点环节进行包装,通过虚增业务、虚编报表、非正常手段回拢贷款资金等方式,编造借款条件获取贷款, 被动适应 贷款资金监管需求进行资金运作。小微企业在 创造 借款要件的同时,顾此失彼,给企业带来诸多涉税风险。 包装 贷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 包装 业务收入,增加税费负担并带来发票违法风险;二是 包装 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带来财务核算和资金安全风险;三是 包装 财务信息,损伤信用体系、干扰税收风险监控秩序。加强贷款条件的实质审查和过程监管,表面上看是拒部分小微企业于借款门槛之外,实质上能从源头防止贷款资金进入投机市场,可有效遏制泡沫经济,促进经济结构回归理性,营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既降低了贷款风险,也有利于引导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为此,笔者建议,一是金融机构加强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的实质审核。补充完善实质审查机制,了解掌握企业的有效销售额和实际资金需求,通过制度机制引导小微企业纠正对贷款条件进行 包装 的做法,促进资金市场规范发展。同时,金融企业应根据实际适当降低贷款标准,让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能更方便地得到扶持。二是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支付采用区别监管方式。对固定资产采购的贷款支付,因用途单一,且大部分属时点资金需求,可以采用银行受托支付的方式;对流动资金贷款的支付,建议授信借款企业自主支付,防止资金 旅游 现象,提高贷款资金运用效率,杜绝贷款资金回笼带来的税收财务风险,解决资金回笼安全问题。三是建立税务金融信用信息共享体制。应从顶层设计着手探索推行税务金融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要通过向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信用状况,出具财务和纳税证明等方法,帮助一部分小微企业及时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扶持;金融机构也应主动与税务部门合作,将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证明作为贷款条件审查的主要材料,推进纳税信用与金融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继而推进信用体系的发展。(来源:税务报2015年2月18日B3版作者: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国税局,曾叶欣)【】 责任编辑:泥巴姐 国务院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