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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茂勤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

借贷记账法怎么理解?

    问题关于赠送对方公司东西走账的问题答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正规处理,这个赠送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都要视同销售的。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税法有规定外部无法取得发票的部分行为,个人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法》(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又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财税问答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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