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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茂勤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

无法收回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问题:超出经营范围的偶发业务企业可以自行开票吗?答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发票管理办法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全面学习发票开具流程及审核技巧轻松避免陷阱,维护公司与个人的合法利益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频道,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在日常工作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可能就某一涉税事项存在不同看法,这就是税企争议。产生税企争议的原因主要有税收政策不明确,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税务机关拥有一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等。我们先看两个案例:案例一:业务纳税义务人确定业务在实际业务中比较常见,特别是在建筑行业。那么业务谁是真正的 纳税义务人呢?这是在实务工作中比较容易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的地方。 A建筑公司于B公司,以B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由A公司自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主管税务局认为B公司是相关业务的纳税人,是否正确?主管税务局的意见是不正确的。根据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件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人(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本例中A公司虽以B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承担法律责任的是A公司,所以应以A公司为纳税业务人。案例二:交际应酬支出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3月将外购的价值1万元的酒和自产的价值2万元的香烟用于对外接待,主管税务局认为这两笔事项要是视同销售处理,是否正确?主管税务局的意见部分正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依法计算销项税;而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故这两项业务因分别处理:外购的价值1万元的酒如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了,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自产的价值2万元的香烟要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算增值税、消费税。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的处理并不都是正确的,作为财务人在解决税企争议时一方面要提升沟通交流能力,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另一方面知识才是最有力的武器,要对各种税收法规充分理解,才能与税务机关据理力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入:,管控涉税风险,实现个人价值。财税实操新专题:全新上线,推广期优惠力度大!相关推荐:本文是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 责任编辑:tony 不看后悔! 税务局告诉你10条容易被忽视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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