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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茂勤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

企业当年度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G公司是一家从事纸制品生产和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3月份,公司成品仓库发生火灾,烧毁各种成品纸500余吨,造成经济损失近300万元。该公司财务人员问,向税务部门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国税发〔2009〕88号)明确,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办公用品材料费等报销发票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G公司发生火灾的情况,可对照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消防部门的火灾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企业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等。 责任编辑:鬼谷子

        日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某汽车专营店财务人员向永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汽车专营店在销售车辆时提供车辆防盗系统、内饰及代办车牌、保险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税。 原来,该汽车专营店为吸引顾客,在售车的同时提供低价销售防盗设施、车辆内饰及收取低价服务费代办车牌、保险等相关业务,对售车款和防盗设施、车辆内饰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对代办车牌、保险的服务费按照 服务业 的税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当地国税局却要求专营店就代办车牌、保险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该财务人员不服气,认为代办车牌、保险是专营店向购车者提供的有偿服务,按照 服务业 的税目缴纳营业税是合理的。按照《》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该汽车专营店已对服务收入进行了分开核算,理应单独缴纳营业税。 12366咨询员小李告诉该财务人员,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销售汽车时发生的代办车牌、保险业务不能作为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也不能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兼营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而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作为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为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汽车专营店为购车者提供的代办车牌业务是随同汽车销售业务一起发生的,收取的服务费虽然并未在售车款中反映,但实质上属于专营店向购车者收取的价外费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明确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该汽车专营店在售车时提供的代办车牌、保险等服务,其收取的费用不论是否分开核算,均应并入售车款中一同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阿郎 运费发票填写规范才能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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